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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大安市临江街明珠花园小区A4栋2单元402室,现住大安市。
被告:蔡丽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慧阳街3委5组,现住大安市。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蔡丽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赵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化磊
书记员:崔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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