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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
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
张强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
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
地址:深泽县工业园区西大陈村
法定代表人:张迎宾
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与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4年9月10日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90万元,期限3个月,当天我将90万元现金交给了亚兴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给我打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款90万元。
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所写借条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借款应按约定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赵某款9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征收,预收12800元)由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所写借条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借款应按约定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赵某款9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征收,预收12800元)由被告石某某亚兴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运启
书记员: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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