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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赵卫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民诉被告曾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卫民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卫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佳欣
书记员:姜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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