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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
刘少林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49岁,现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申请人刘少林,男,汉族,现在乌达区。
申请人赵某某以被申请人刘少林拒不偿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少林的银行存款、债权冻结12526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渣车一辆。担保人吉峰用自己所有的蒙CGB399号东风日产小轿车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少林银行存款、债权12526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渣车一辆。
二、查封吉峰所有的蒙CGB399东风日产小轿车。
申请人刘占云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少林银行存款、债权12526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渣车一辆。
二、查封吉峰所有的蒙CGB399东风日产小轿车。
申请人刘占云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张林俊
书记员:田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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