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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住址: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马德林,男,住址:白城市。
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德林所有的肇事车辆XXX起亚轿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马德林所有的肇事车辆XXX号起亚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抵押及转籍过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绍春
书记员:李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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