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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诉张某某、张凤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赵某某
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李某某
赵某某
张某某
张凤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金志新
徐金焕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系死者赵宏亮之父。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赵宏亮之母。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系死者赵宏亮之妻。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赵宏亮之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倩,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张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慧勇,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
委托代理人金志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金焕,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凤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凤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倩,被告张某某、张凤某,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志新、徐金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宏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被告张某某承担80%事故责任、赵宏亮承担20%事故责任为宜。被告张凤某为冀BX5255号机动车实际所有人,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凤某雇佣的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张凤某应当对被告张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凤某为其所有冀BX5255号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依据被告张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及超载免赔10%部分,由被告张凤某按被告张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558348元(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7717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车损20837元,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000元。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事故损失为336819.6元(467805元(558348元-110000+20837元-2000元+车损鉴证费620元)×80%×(1-10%)],未超过50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336819.6元;被告张凤某应赔偿37424.4元(467805元(558348元-110000+20837元-2000元+车损鉴证费620元)×80%×10%]。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X525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336819.6元,合计人民币448819.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张凤某赔偿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3742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元,由被告张凤某承担1110元,原告赵某某承担2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宏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被告张某某承担80%事故责任、赵宏亮承担20%事故责任为宜。被告张凤某为冀BX5255号机动车实际所有人,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凤某雇佣的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张凤某应当对被告张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凤某为其所有冀BX5255号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依据被告张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及超载免赔10%部分,由被告张凤某按被告张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558348元(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7717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车损20837元,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000元。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事故损失为336819.6元(467805元(558348元-110000+20837元-2000元+车损鉴证费620元)×80%×(1-10%)],未超过50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336819.6元;被告张凤某应赔偿37424.4元(467805元(558348元-110000+20837元-2000元+车损鉴证费620元)×80%×10%]。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X525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336819.6元,合计人民币448819.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张凤某赔偿原告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3742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元,由被告张凤某承担1110元,原告赵某某承担277.5元。

审判长:韦凤侠

书记员:吴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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