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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马文才、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赵某某,男,196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文才,男,196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陈玲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稳,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文才、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275元,退回原告赵某某275元。

审 判 长  张婷婷 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 人民陪审员  俞国兴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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