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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男,196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贺冬梅,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文才,男,196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陈玲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稳,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文才、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275元,退回原告赵某某275元。
审 判 长 张婷婷 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 人民陪审员 俞国兴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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