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徐强强(别名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强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徐强强系朋友关系,2014年夏,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口头约定每月给付利息500元,被告在给付第一笔利息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同年冬天,被告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向原告再次出具一张欠条。2015年春,原告以两张欠条向被告主张还款4万元,被告称没钱,后被告于2015年7月26日就上述4万元借款向原告重新出具一张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证据有2015年7月26日欠条一张。
被告徐强强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强强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万元,2015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借现金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加利息4000元+1000元,徐强,2015.7.26号”。另查明,被告徐强强,别名徐强。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2015年7月26日欠条一张、被告徐强强户籍证明信、电话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向被告徐强强提供借款4万元,被告徐强强向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已依法成立。因欠条中未书面约定偿还期限,故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另,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徐强强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强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依法适用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4万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强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英强
审判员 张晓茹
人民陪审员 张丽丽
书记员: 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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