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作娟,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贵宾,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作娟诉被告张贵宾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作娟因自行解决相关事宜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作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作娟撤回对被告张贵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作娟承担。
审判员 沙日娜
书记员:萨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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