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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山东奚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建刚,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晨露,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奚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薛城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山东奚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袁新社

书记员:苏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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