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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奥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作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晗,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奥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89665872J。
法定代表人:李树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奥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信云丽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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