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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区**小区**栋**楼**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7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刘某某将许某某、吴某某诈骗姜某某的29000元独自占有没有上交,吴某某、许某某因此归责于郑某某。为了追回该笔诈骗所得款,2月25日下午16时许,吴某某、许某某指使陈某某以及傅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光头”(在逃,身份不详)四人驾驶小汽车在赤坎区金沙湾保利天悦湾附近,持刀强行将郑某某带上陈某某租来的凯美瑞小汽车,将郑某某带到湛江市麻章区祝美村,强逼郑某某归还29000元赃款。当晚20时许,在郑某某承诺再为许某某、吴某某提供两套银行卡和手机卡,并给付2000元现金后,许某某、吴某某指使陈某某等人将郑某某释放。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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