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四清村十组
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四清村村民委员会
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四清村四组
申请人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四清村十组(以下简称四清村十组)。
负责人刘爱华,四清村十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四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清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孝华,四清村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四清村四组(以下简称四清村四组)。
负责人钱武林、钱和新,四清村四组组长。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确认被申请人四清村村委会与四清村四组之间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2015年3月2日,申请人四清村十组向本院提出,被申请人四清村村委会在没有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前提下,与四清村四组达成协议,将登记在四清村村委会名下的部分山林林权归还给四清村四组,并对该山林相关处分收益权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包括四清村十组在内的其他四清村村民的利益,因此请求撤销(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清村十组的异议成立,本院作出确认二被申请人之间调解协议效力的(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确认被申请人四清村村委会与四清村四组之间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2015年3月2日,申请人四清村十组向本院提出,被申请人四清村村委会在没有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前提下,与四清村四组达成协议,将登记在四清村村委会名下的部分山林林权归还给四清村四组,并对该山林相关处分收益权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包括四清村十组在内的其他四清村村民的利益,因此请求撤销(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清村十组的异议成立,本院作出确认二被申请人之间调解协议效力的(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715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何远
审判员:但琼
审判员:李争光
书记员:余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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