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壁市三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三强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斋公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824966311。法定代表人:龙蓉。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七公司)。住所地:新洲区新冲镇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1372P(8-2)。法定代表人:余宝琳。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笔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三强公司诉被告新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三强公司于2018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强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三强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亚
书记员:谢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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