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
卢炜(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
候婉慧(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
潘春某
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自龙,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炜、候婉慧,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春某,居民。
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潘春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潘春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潘春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潘春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赣榆区城头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穆加友
书记员:林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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