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钢城路萍钢大厦会展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29165332。负责人:杨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芝,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萍乡市,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XX的银行账户存款14051.57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提交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请求对被申请人XX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的银行账户存款1405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书记员:陈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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