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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苏慧睿、贾博青,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芳

书记员:李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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