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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国涛,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学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邢 辉

书记员: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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