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前进街前七委一组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宽桥街新发小区F16栋1单元8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人贾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某某名下坐落于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观江名苑小区9栋1单元10层02室,建筑面积为118.1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柴国强以其名下坐落于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江畔家园4号楼3单元1101号,建筑面积为108.29平方米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通房字第A24323号)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依法作出(2018)黑0128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为防止被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柴国强名下坐落于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江畔家园4号楼3单元1101号,建筑面积为108.29平方米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通房字第A24323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
三、保全期间,被查封财产分别由柴国强负责保管并承担毁损灭失风险;被查封财产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被保全标的,不得改变被保全标的的法律状态,不得对被保全标的设定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广龙
书记员: 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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