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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贾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贾某某
贾某乙

原告:贾某某。
被告:贾某乙。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贾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康晓燕

书记员: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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