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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贾某乙、贾某某与贾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贾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工人,住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贾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贾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某诉被告贾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退还原告贾某甲、贾某乙、贾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忠华

书 记 员   杨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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