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贾某某与贾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212民初18号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大同市恒安新区K区*号楼*单元*号。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司法局西韩岭司法所司法干警,住所大同市物资局家属楼5号楼1单元7号。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贾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某以与贾某就工程款一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由贾某某负担。审判员刘文珍二0一八年三月十��日书记员段小燕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