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建军
赵某某
原告:贾建军。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军诉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贾建军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建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建军负担。
审判长:高峰
书记员: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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