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贾某某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宅基地使用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胡天亮,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迎宾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殷向卿,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俊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军付,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街道西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街道西铭村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国祥,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兰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崔戎,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双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尖草坪分局(下称国土草坪分局)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2018年4月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街道西铭村村委会发布公告,于4月11日正式启动西铭村改造。原告响应号召前去将位于西铭村善林街的祖宅进行登记,但被告知该祖宅下宅基地已经在1987年以王桂梅的名义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原告认为,当初太原市北郊区为王桂梅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更正,被告拒不更正。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太原市北郊区颁发的编号为0201422号《宅基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销的原太原市北郊区人民政府所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于1987年12月作出,原告于2018年7月9日起诉,已经超过二十年的起诉期限。本案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退还给原告贾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保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旸
人民陪审员 李立萍

书记员: 郭庆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