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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贾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郑茂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系申请人儿子。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晓翔与被申请人贾某某及张志军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冀011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晓翔驾驶的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志军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晓翔、张志军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晓翔、张志军由担保人张建军于2017年8月8日自愿提供其户名为张建军,三张账号分别为:13×××43、13×××34、13×××78,开户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元,起息日均为2016年5月10日,存期均为5年,到期日均为2021年5月10日的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村信用社出具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中的存款共计300000元作担保,申请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晓翔驾驶的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志军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晓翔驾驶的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志军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
冻结户名为张建军的三张账号分别为:13×××43、13×××34、13×××78,开户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元,起息日均为2016年5月10日,存期均为5年,到期日均为2021年5月10日的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村信用社出具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中的存款共计300000元。上述三张存单由担保人张建军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坚强
书记员: 许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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