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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孙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贾某某,女,汉族,1975年8月21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郑茂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系申请人儿子。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24日,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张志军,男,汉族,1970年4月8日,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人贾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被申请人张志军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被申请人张志军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孙某某驾驶的被申请人张志军的冀A×××××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贾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坚强

书记员:许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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