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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新
钱畏宏
迁西县自来水公司
毛树苍
马洪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钱畏宏,男,住址同上,系贾某新之夫。
被告迁西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树苍,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洪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新与被告迁西县自来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营业所的唯一一名卡表收费员,负责售水及收缴水费工作,而且其所从事的工作实行弹性工作制,这说明原告工作时间较为不固定,在平时正常工作日没有缴费买水业务时,也会有不在岗休息的情况,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遇有缴费买水业务时,会存在加班情况。原告在从事此工作之初就参加学习了被告《水费收缴暂行办法》(试行),在多年
的工作中又一直按此“办法”执行,尤其是原告一直按此“办法”领取提成补助,该“办法”又明确规定:“收费员及维修人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依法加班费用已考虑在提成款中,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而被告此“办法”系其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其规定的内容面对的是含原告在内的营业所全体员工,且多年来一直稳妥执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营业所的唯一一名卡表收费员,负责售水及收缴水费工作,而且其所从事的工作实行弹性工作制,这说明原告工作时间较为不固定,在平时正常工作日没有缴费买水业务时,也会有不在岗休息的情况,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遇有缴费买水业务时,会存在加班情况。原告在从事此工作之初就参加学习了被告《水费收缴暂行办法》(试行),在多年
的工作中又一直按此“办法”执行,尤其是原告一直按此“办法”领取提成补助,该“办法”又明确规定:“收费员及维修人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依法加班费用已考虑在提成款中,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而被告此“办法”系其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其规定的内容面对的是含原告在内的营业所全体员工,且多年来一直稳妥执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蔡百响
审判员:蒋学波
审判员:王国军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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