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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某

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421421-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6911,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南街颐和苑东区23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高中文化,系该公司总经理,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梁郭

书记员:薄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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