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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弘某热力有限公司
高峰
全虎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执行人全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全虎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某热力有限公司采暖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46元。申请执行人贺兰县弘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81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虎的银行存款819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虎的银行存款8196元。
审判长:肖健
书记员:贾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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