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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诉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贺兰县国土资源局
黄立娥(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
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贺兰县银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010370-8。
法定代表人王国兵,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娥,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宁夏太平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97元,减半收取26249元,由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97元,减半收取26249元,由原告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盖焱
审判员:何文志
审判员:汪世明

书记员: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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