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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孙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秋(系孙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龙沼镇新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国利

书记员: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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