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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晶晶,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缺席)
上诉人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民初5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周某以可以办理社区工作者为名,向费某某索要8万元,周某并非社区组织招聘人员,无权利安排费某某的工作,属于非法请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应先行通过刑事程序予以处理。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费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姜元科
审判员 郭净
审判员 范猛
书记员: 王天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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