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谷城县森林公安局、王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森林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卢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0年7月29日,汉族,农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林业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林罚决字(2017)第6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林业局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谷林罚决字(2017)6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的承包经营山上采伐杉树,构成滥伐林木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计65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200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林业局作出的谷林罚决字(2017)6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林罚决字(2017)6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书记员:曹刚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