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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国土资源局、邓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伏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5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7)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7)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石花镇民营社区五组土地新建房屋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736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7)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7)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刘斌
人民陪审员 雷文海
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书记员: 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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