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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谷城县东某某农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晴,该农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人社监理(2017)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谷人社监理(2017)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拖欠4名职工2016年11-12月份工资27549元未支付为由,决定处罚如下:限谷城县东某某农某某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27549元整,在接到决定书后,如期履行完毕。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谷人社监理(2017)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谷人社监理(2017)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 人民陪审员 雷文海
书记员: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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