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梁泉新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元(系原告姐夫),男,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
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文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栄红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清徐县湖东三街49号。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元、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和利息19200元(按照利息每月600元x32个月)共计59200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理由为资金周转,并约定利息为每月1分5,即为1350元。2008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多次偿还本金累计共4万元。2016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本金及利息时,被告答应后向原告出具利息单一份,但是被告财务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被告一直推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9200元,共计59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岩青
书记员: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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