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游星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游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游星海在开庭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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