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代理人樊红普,北京盈科(长沙)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东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关良,该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湘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贺张琴、陈冬娥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红普,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熊关良、付湘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称:2017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攸县网岭镇大瑞村湖网大道上新岭组集体土地征收的用地审批单、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红线图、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信息,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但至今未收到被告的书面答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未及时对原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谭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攸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单,拟证明被告受理了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至今未答复的事实。
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对攸县网岭镇大瑞村湖网大道上新岭组集体土地征收进行信息公开,因该地块现阶段已规划立项,审批手续正在进行,只能在审批之后才能征收,前期工作是攸县网岭循环经济园和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所在的村组的土地先行拟征,被告不知情,也没介入。2、该地块现阶段并未实际开工建设,前期所做的工作是征收前的基础工作,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综上所述,被告只能在审批之后才能提供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答复意见一份,拟证明攸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申请己作出行政行为。
2、送达回执一份,拟证明原告己收到被告的答复意见书。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予以答复,其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2、答复的内容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3、被告答复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原告申请的事项都是涉及原告的切身合法权益。不存在涉及第三人的权益。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现作如下认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攸县网岭镇大瑞村湖网大道上新岭组集体土地征收的用地审批单、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红线图、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信息,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受理通知单是攸国土资受字【2017】第2号,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复,2017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攸国土资信字【2018】1号答复意见进行了答复。但原告仍要求对被告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焦点问题是:原告谭某某向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自2017年7月11日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后,一直未予以答复。虽然被告在2018年1月8日已进行了答复,其中答复意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暂时不能提供信息,但被告未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的证据,其辩称并未逾期答复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谭某某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在审理期间,被告己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但原告不同意撤诉,仍要求对被告未及时对原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攸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谭某某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攸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定书,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户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 龙湘东
人民陪审员 贺张琴
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
书记员: 刘艳飞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