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袁某某
周某某
黄占华
原告:谢某某,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袁某某,男,197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某某,女,197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职工,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占华(曾用名黄占保),男,1964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周某某、黄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周某某、黄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袁某某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12800元,共计52800元;2.被告周某某、黄占华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5日,被告袁某某因工程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周某某、黄占华作为借款担保人签字。
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钱。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被告周某某、黄占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被告袁某某、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工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袁某某、周某某系夫妻,被告周某某知道本笔借款且自愿担保。
被告袁某某、周某某、黄占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公民户籍信息一份,以查明被告黄占华的身份信息。
原告对本院调取的公民户籍信息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原告实际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系被告袁某某、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周某某知情并签字担保,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在原告催要时及时足额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明确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以该利率标准主张利息1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占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本息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某、周某某返还原告谢某某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12800元,合计52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黄占华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某某、周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袁某某、周某某、黄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袁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原告实际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系被告袁某某、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周某某知情并签字担保,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在原告催要时及时足额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明确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以该利率标准主张利息1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占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本息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某、周某某返还原告谢某某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12800元,合计52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黄占华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某某、周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袁某某、周某某、黄占华负担。
审判长:薄鹏飞
书记员:王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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