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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朱某、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谢某某,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朱某,女,1983年10月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路杨,男,1977年2月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朱某、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薄鹏飞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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