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地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章贡区人。
被申请人:谢某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
被申请人:康洪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
申请人谢地发与被申请人谢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地发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洪英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号奥迪牌小型汽车进行保全。申请人谢地发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章贡区滨江大道营角上路西侧迎宾花园F栋2单元603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赣房权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康洪英所有的赣B×××××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谢地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易俭国 人民陪审员 肖光辉 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
书记员:钟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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