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光明
余某某
余家怡
余淑娥
马某某
原告谢光明。
被告余某某。
被告余家怡。
第三人余淑娥。
第三人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明与被告余某某、余家怡、余淑娥、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光明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明与被告余某某、余家怡、余淑娥、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光明负担。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李琼
审判员:袁原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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