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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赵海某、姜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赵海某
姜某某

被执行人赵海某,女,汉族,住江源区。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住白山市。
被执行人赵海某、姜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江执字第1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江执字第1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案执行。

审判长:李晓雷
审判员:宋起华
审判员:孙增年

书记员:刘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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