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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承担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解析

2025-10-24 李北斗 Comments0

诉讼费用承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权益保护。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问答,对诉讼费的交纳、退还及争议解决进行系统整理。

一、诉讼费的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相关规定:

  •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负担(第194-207条)。

  • 特定物或知识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原则上以原告主张为准,法院应提示过高或过低的风险(第198条)。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可只预交一份(第202条)。

  • 连带责任当事人败诉的,共同承担诉讼费(第203条)。

  • 原告或上诉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第207条)。

2. 特殊类型案件的诉讼费处理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法民他145号)。

  •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收取诉讼费(法办函〔2017〕19号)。

  •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不需交纳诉讼费,也无需提供担保(法释〔2016〕15号)。

3. 诉讼费裁定的抗诉及复核

  •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无法律依据(法释〔1998〕22号)。

  •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不服,应申请复核,不得单独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二、诉讼费的实务问题解析

1. 预交与退还

  • 当事人胜诉后,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退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最高法实务问答)。

  • 二审案件因提审撤销并发回重审,原二审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应退还(2019最高法民审终问答)。

  • 案件发回重审后,上诉仍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费可申请退还(最高法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2. 反诉及合并审理

  • 反诉合并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当事人对反诉不服上诉的,二审仍可减半收取(最高法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 本诉撤诉后,反诉如继续审理,应作为独立诉讼案件,按全额交纳诉讼费(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

3. 鉴定费、保全费与律师费

  • 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可按比例分担(最高法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案例:李某交通事故鉴定费)。

  • 诉讼保全费属于诉讼请求范围,未超标准部分由被告承担(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

  • 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称“其他费用”,应按败诉方承担原则处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9次法官会议纪要)。

4. 撤诉与诉讼时效

  • 当事人未交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而裁定撤诉,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


三、典型案例说理

  1. 李某交通事故鉴定费案
    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用800元,交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定鉴定费应由败诉方负担,并根据过错比例分摊,体现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原则。

  2. 天舜公司诉讼费分担案
    一审判决对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的分担不当,虽未上诉,二审法院主动纠正。体现法院依职权调整诉讼费的合法性。

  3. 中建海峡建设保全费案
    一审判决保全费分担错误,二审法院纠正,明确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实务操作要点

  1. 当事人应按规定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避免被裁定撤诉。

  2. 胜诉方应关注预交费用退还权利,可向法院申请退还。

  3. 对涉及反诉、合并审理、发回重审等情况,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缴纳或退还诉讼费。

  4. 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额外费用,应区分其性质,明确是否属于诉讼费用范围。


五、结论

诉讼费制度旨在平衡诉讼成本与权利保护,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司法实践中,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诉讼费分担比例,并主动纠正不当裁定。对当事人而言,理解诉讼费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则,既能避免不必要的财务负担,也能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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