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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1、许某2等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许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许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1、许某2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1、许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许某1、许某2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刚

书记员:石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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