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大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代理人:赵远远,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许大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打工,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2017年的工资25400元,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出具欠条1份,写明:“今欠工人(许大卫)工资25400元(贰万伍仟肆佰元整)到6月1日左右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被告陈某出具的条据一张,证实被告陈某欠原告工资25400元。被告陈某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陈某2017年4月15日就所欠原告许大卫工资出具条据一份,载明:“今欠工人(许大卫)工资¥25400(贰万伍仟肆佰元整)到6月1日左右付清欠款人:陈某2017年4月15日证件号”。
原告许大卫与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大卫的委托代理人赵远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雇主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本案中,原告许大卫提供的条据及原告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工资25400元的事实。原告为被告陈某提供劳务,被告陈某未能及时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应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给付劳动报酬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偿还工资25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许大卫工资2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依法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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