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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坤杰。
被告商丘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强。
原告訾某某诉被告商丘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张竹青参加评议,于2016年2月22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商丘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訾某某购买被告销售的东风牌轻型客车一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已向被告交付全部购车款,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车辆合格证书,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商丘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原告购买的东风牌ZN6441V1W4型号车辆的合格证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东风牌ZN6441V1W4车辆合格证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商丘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书记员:朱娈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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