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6********,苗族,文盲,农民,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西林县**乡**村**屯家中藏有火药枪一支和弹药若干,于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公安民警入户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