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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刑诉〔2020〕13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6********,苗族,文盲,农民,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西林县**乡**村**屯家中藏有火药枪一支和弹药若干,于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公安民警入户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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