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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庆阳市西峰区*****学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学校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牌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司门前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2020年10月16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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