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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检刑诉〔2020〕38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田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辖区**村。2020年8月18日由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9月9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徐某(另案处理)在安顺市西秀区豪德商贸物流城龙腾文化园后门处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铃木摩托车盗走后停放在西秀区新安辖区张官村一拆迁房你。8月16日上午6时许,徐某找到被告人田某,让田某帮自己将盗窃的摩托车拿去修理,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田某与违法行为人张洪(另案处理)将被盗摩托车骑到西秀区蔡官镇跳蹬场中学旁的玉骑玲电动车修理铺进行修理,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88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 证人张某、徐某、杨某的陈述;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 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知晓徐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对盗赃物予以转移以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田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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